□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房佳伟 张焕
80多岁的张某莫名其妙成了一家公司的“股东”,还要承担百万债务,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资格确认案件。
2023年3月的一天,黑龙江省某市居民张某去银行办理业务,账户被冻结。他核实后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冒名登记为新疆某公司股东。后来,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100多万元,被四川某法院以张某系该公司股东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张某蒙了,自己与这家公司从无瓜葛,怎么突然成了股东,还欠债100多万元?他于2023年7月到公司注册地司法管辖权单位霍城垦区法院起诉,以该公司为被告、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第三人,请求确认自己不是该公司股东。
法院调查发现,涉案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发起人是张某、王某,其中张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占股20%,认缴期限是2047年10月21日。2019年4月,该公司变更住所地并修改公司章程。
张某称,他长期居住在黑龙江省某市,曾在外地丢过身份证,后进行了补办。他与该公司高管无任何关系,未参与过公司设立登记、经营管理、修改章程等事宜,该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上“张某”的签字均不是其本人书写。
庭审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也很委屈,他称不清楚自己是怎么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也确实不认识张某,更未出资也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不过李某说,他的身份证曾被朋友胡某借用。
第三人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涉案公司于2017年在B市原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2019年10月,因管辖问题,该公司档案转移至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接受该局管理。张某主张的事实发生在档案转移之前,该局对此不知情,且当时公司办理手续仅进行形式审查,不需要本人到场和提供身份证原件。
该案审理期间,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公司档案中其签名真伪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档案中“张某”署名字迹并非张某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当事人主张被冒名、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应结合当事人是否具备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以及有无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利润分配等众多因素综合分析。
本案中,结合被告公司成立时间以及登记资料中“张某”签名综合分析,张某并无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没有向公司提供身份证用以成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不知晓他人用其身份证复印件成立公司之事,没有参加被告公司股东会议和实际出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股东权利或者履行股东义务。
综上,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某不具备被告公司的股东资格。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结合此案可知,个人信息泄露、公司在登记环节的形式审查,为冒名登记行为提供了可能。面对此情况,被冒名人可通过4种途径进行救济:一是申请行政撤销。即直接向市场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交撤销登记申请书及身份信息证明、笔迹鉴定报告等材料,要求撤销冒名登记;二是提起民事诉讼。被冒名人可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再持法院生效判决请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三是提起行政诉讼。即以登记机关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四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冒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冒名者可以通过追究冒名者刑事责任,再借助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请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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