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负全责。在维修期间,出租车的营运损失该如何赔付?日前,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1月,张某驾驶的车辆与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车辆损坏,张某在事故中负全责,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刘某车辆修理费,但拒赔营运损失,而张某认为自己投了保险,刘某的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也拒绝赔付。经过几个月的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营运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以赔偿。
由于交强险的保障性及填补性功能,原则上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于受害方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强制险不予赔偿。侵权人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应由保险公司按侵权人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没有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则直接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约定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对营运损失免赔,营运损失应由侵权人张某承担。
判决后,经过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张某认识到因自己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赔偿是有道理的,主动向刘某支付了营运损失。(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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