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固阳县人民法院对以聂某某为首的2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聂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某等18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3.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吕某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在被告人聂某某实际控制下,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等人在包头市陆续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吸纳多人加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套路贷”为固定违法犯罪模式,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其中诈骗涉案金额600余万元,敲诈勒索涉案金额47万余元,涉及被害人多达120余人。该组织在二手车租赁、买卖、贷款行业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组织及其成员以开办的公司、组织为载体,通过笼络亲戚、聘用员工等途径,纠集家族成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机构。通过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并在追讨“套路贷”形成的“债务”过程中,有组织地以“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和确认的证据,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常静 通讯员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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