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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退休后受聘于某公司,在其售楼部下夜时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三原告诉至昆区人民法院,称三人系死者冯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2015年,死者冯某退休后受被告某公司聘用,在被告售楼部担任下夜工作,工作期间工资为每月1000元,上班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2020年2月1日22时左右,冯某在被告售楼处上班时心脏不舒服,遂联系家属,家属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日0点5分因心脏骤停去世。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死者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依然雇佣死者从事下夜这种相对比较劳累的工作,同时死者发病时依然在工作岗位上从事被告所安排的工作,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是存在责任的。原告也明白死者的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死者也同样存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抢救费用1300元、丧葬费15万元、死亡赔偿金28万元。

  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死者冯某是夫妻关系,原告冯某甲、冯某乙系冯某之子。冯某受雇于被告从事下夜工作,2020年2月1日晚上,冯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与被告系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导致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冯某在受雇工作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与被告均不存在过错,故三原告基于被告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冯某是在为被告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基于社会公平和弥补损失的理念,被告应给予死者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现被告自认同意补偿三原告5万元,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予三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李强)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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