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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矛盾,有效地保护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据了解,闫某和杨某于2007年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孩子12周岁前由女方抚养,费用由女方负担。12周岁后归男方抚养,费用由男方负担。然而当孩子12周岁时,男方却未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女方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男方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为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承办法官先行通过社区、亲友等渠道多方了解原被告双方工作生活情况,随后专程前往家中与孩子面对面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以及自身意愿。在综合考量后,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调解方向出发,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析孩子由父亲或母亲抚养的利弊。然而,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对抚养费数额产生了争议。承办法官改变调解策略,悉心劝导双方,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向双方提出解决方案。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并享有探望权。至此,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得到了解决。(记者 李强 通讯员 郭晨霞)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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