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第四监狱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茂勇单位行贿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辛家营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陈茂勇代表该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王利平、卜新奇(另案处理)累计行贿人民币157.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内蒙古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被告人陈茂勇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陈茂勇曾因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故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庭宣判后,被告单位五鑫公司、陈茂勇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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