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李某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向他人高利放贷,并纠集指使被告人胡某、李某对债务人多次采用暴力、威胁、辱骂、滋扰等非法手段索要债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李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在包头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侵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告知了各项权利义务,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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