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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经审查发现,被害人史某某1991年与李某某结婚,婚后,李某某经常对史某某进行殴打、虐待。今年2月至5月期间,因家庭琐事,被告人李某某对史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右前臂、左膝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据检察官介绍,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两个,一是长期的虐待行为,二是今年2月至5月期间的故意伤害行为。李某某故意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并不能被虐待行为所包容、评价,应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独立可罚行为。因此,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其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应当分别进行评价。

  目前,昆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外,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虐待行为还涉嫌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承办人为被害人积极联系了昆区妇联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对其自诉案件进行法律援助。(记者 李强)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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