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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空作业不当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定作人不当选任承揽人的法律关系,本案合并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2016年12月6日下午,个体户边某雇用石某在杭后头道桥镇联增村7组为某通讯公司网线杆拉光缆线。作业中,石某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私自剪断网线杆上的光缆线。网线杆突然从根部断裂,石某连同网线杆从高空坠落到地上,网线杆砸伤其右腿。事发后,石某在杭锦后旗人民医院、市医院共住院治疗47天,各项损失达1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石某将边某告上法庭。

  杭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边某雇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石某为某通讯公司网线杆拉光缆线,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某通讯公司作为定作人,未有效审查边某承揽具有高空作业性质的拉设网络通信光缆业务范围、施工条件,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根据某通讯公司和雇主边某的过失大小比例,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70%,合计1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记者 袁雅芹 通讯员 李延武)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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