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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乌拉山镇水利路某房屋,总房款440860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一张收据,证实收到李某购房款440860元。近日,原告诉至前旗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认购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房屋义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已被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出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装修入住。

  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44086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后又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装修入住,导致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作为买受人请求解除《认购协议书》,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有事实、法律依据,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记者 李博 通讯员 樊莉)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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