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组通过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迫使被执行人赵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赵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就借款本金及利息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案款。
2010年2月20日,赵某某向李某某借款338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来,赵某某给付利息16500元,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付。索要无果后,李某某诉至前旗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赵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借款23800元,于2017年4月1日前给付借款10000元。如果赵某某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金33800元的利息仍从2010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核减已给付利息16500元),且李某某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案款。
因赵某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案款,李某某于2017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赵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某某也未能提供赵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赵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年来,一直未查到赵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赵某某因外出需要乘坐飞机,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已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近日,赵某某主动来到前旗人民法院,表示愿意支付案款本金。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这起历时10年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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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 买非 经营 必需 车辆 ;(六)旅 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记者 李博 通讯员 柳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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