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李艳红)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讨论标志性成果,同时发布了5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诉前调解化解金融借款纠纷合同案
2021年3月,Z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请求内蒙古H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9家子公司共同偿还金融借款本息共计9.912亿余元,H集团两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牵涉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重主体,且诉讼标的额较大,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合同履行受阻、资金周转困难等普遍性问题,法院调解员积极主持各方当事人诉前调解。经过耐心与各方代理人沟通,指导各方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逐项重新计算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的金额,通过促成暂缓执行还款、分期支付、利息减免等方式,推动双方达成新还款协议,盘活企业正常运转。并且结合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各方一致认可H集团的一名股东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过多天的协商沟通和账目计算,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申请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重大金融纠纷系列案依法高效化解。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还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62万余元,为各方当事人大幅降低了诉讼成本。
2.电子送达便捷购房贷款合同案
韩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呼和浩特市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然而,发放贷款后,韩某某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情形。银行便以韩某某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借款合同,并判令韩某某偿还其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款项。
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立案庭经繁简分流机制甄别筛选,在识别为简案后直接分配至专业金融审判团队予以审理。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效应用电子送达手段,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及短信的形式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并于8月9日依法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一周内作出判决,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为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仅用时一月便依法高效审结本案。
3.“宝鸟眼镜”傍名牌侵害“宝岛眼镜”商标权
史某某在2011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8日经营的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因侵害晶华宝岛公司的“宝岛眼镜”商标权被诉至法院,2019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第1条明确约定:“乙方立即停止侵犯甲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在15天内更换店铺牌匾为不含有‘宝岛’或与‘宝岛’近似的字样,撤换店内带‘宝岛’或与‘宝岛’相近似的标识”。2020年10月21 日,晶华宝岛公司调查发现,史某某在和解协议生效后,不但拒不履行约定,反而于2020年6月12日成立了宝鸟眼镜店。其在宝鸟眼镜店门头上持续使用“宝岛”字样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晶华宝岛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宝鸟眼镜店构成重复侵权并承担经济损失。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中院判决认为,史某某在签订和解协议后,明知在门头上使用“宝岛”字样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仍注册新的经营主体、继续使用“宝岛”字样作为门头,其主观恶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宝鸟眼镜店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呼和浩特市法院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例案件。
4.信息化助力破产企业涅槃重生
内蒙古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9142.50万元,主要从事玻璃深加工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21年3月31日止,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13600万元,负债总额为163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负2700万元,故而该公司启动了破产重整程序。
2021年7月2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其中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经过管理人与担保债权组债权人协商,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担保债权组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组织担保债权组于2021年9月3日对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再次进行表决,本次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2021年9月26日,中院裁定批准内蒙古某玻璃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考虑到内蒙古某玻璃公司股东、债权人人数众多这一客观问题,中院克服技术困难,大胆尝试,通过债权人会议线上线下同步召开模式,首次使用网络在线投票,系统实时统计投票结果,极大地提升了债权人会议的效率,真正做到全过程留痕。同时线上债权人会议同步应用区块链技术,以高技术标准保证会议数据的真实性,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本案从受理到重整方案通过,并作出终结破产清算的程序仅用时9个月,相较以往有了极大的提高,同时与其他先进地区法院平均周期相比亦有所缩短,也相应连同实现了破产成本的大幅度降低,更好地保护了破产企业和债权人权益。
5.破产简易程序助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呼和浩特某投资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控股的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24日,股东呼和浩特某投资公司出资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股东呼和浩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根据会计事务所的清算审计报告显示: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资产为21.5万元,负债为1036万元,公司净资产为负1014.5万元。属于典型的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
2021年8月11日,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申请。将该案件纳入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范围内,建立起破产案件的简案快审模式,化繁为简,提升信息化办案水平,提高债权人会议效率,并同步完成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和破产财产调查与清收等工作。10月20日,中院裁定终结呼和浩特某资源开发公司破产程序,仅用2个月便迅速完成案件办理。
该案也是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快审程序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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