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法治日报》第7版
“感谢人民检察院,我今天特别满意,你们给我把案子说清楚了,我也理解了不起诉的原因,你们还给了我救助,感谢党和政府给我的温暖。”近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刘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刑事申诉案公开送达的现场,一位老奶奶拉着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杰的手,表达着内心的感激之情。
这起刑事申诉案原案发生在2021年11月21日,云某某与崔某某到刘某某家中要账,二人在拉扯防盗门的过程中,刘某某被拽出门外摔倒在地,致使刘某某胸12椎体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经侦查,以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伤害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某不服该决定,向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并追究云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杰包案处理。第一检察部复查后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但承办检察官也同时认为,办理案件不应止于此。调查中,检察官发现刘某某独居生活且无收入来源,受伤后云某某未向刘某某进行赔偿,刘某某因住院治疗支出大笔医药费,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办案检察官结合实地走访调查、审查村委会出具的有关刘某某家庭户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依法告知刘某某相关申请流程,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第十检察部。第十检察部经审查后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决定对刘某某给予救助,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司法救助金审批流程。不到一个月,司法救助金即发放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坚持“领导包案+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监督+民事诉讼引导”五位一体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模式,秉持“小案不小办”理念,致力于息诉化解每一起刑事申诉“小案”,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工作方式,以检察作为践行人文关怀,以能动履职创新矛盾化解,充分做到了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传递司法温情,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检察温度。
因刘某某手术后不便行走,为解决实际困难,包案领导带领本案办案团队和第十检察部工作人员赴刘某某家中“送法上门”。同时,邀请赛罕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吴文亮、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刘璐璐、北京德和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南就宣告刑事申诉结果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娜布琪全程监督。在公开听证前,承办人上门调查,并邀请了内蒙古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良光全程参与监督,引导刘某某从民事诉讼角度维护自身权益,讲解法律规定并提出解决方案。经过一番工作,刘某某终于解开心结,对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表示理解。
据介绍,呼和浩特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践行“应救尽救,救贫救急”原则,不断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持续提升司法救助工作实效,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帮助;同时,持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可触可感的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记者 史万森 见习记者 郭君怡 通讯员 郑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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