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3月15日电(记者 杨净毓)“销售烟草制品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千万不能为追求非法利益,践踏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3月1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办案组检察官助理苏根来掷地有声地说。
据介绍,2017年,韩某某经营着一家烟草店,却在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制品,经过两次行政处罚,在《电子烟管理办法》发布之后,仍然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继续向王某某等人购进各类品牌电子烟进行网销及店面销售,以谋取非法利益。
王某某更是利欲熏心,在市场已无果味电子烟生产厂家情况下,继续向“同行”收购果味电子烟,妄图垄断市场,并伙同妻子汪某某通过朋友圈等方式进行销售。
2023年9月1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韩某某、王某某、汪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苏根来说:“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在韩某某处扣押的卷烟中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随后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打商标侵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诉源治理。”
据了解,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主体,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电子烟情节严重的,即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鉴别能力,谨慎购买,理性消费,做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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