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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自治区、市委、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依法保障和促进营商环境健康有序发展,集宁区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围绕市委、区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38条,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建设。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畅通网上诉讼服务,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涉企案件实行一次办结,非必要不得要求当事人或律师再行往返法院或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行政案件,可以采取互联网庭审,当事人可通过手机手写签字确认笔录。

  2、推行全流程网上办案。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监控,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除刑事案件外,全面推行无纸化办公,电子卷宗网上移送、网上立案,一般不再调取纸质卷宗。

  3、加大诉讼全过程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将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除法律规定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涉企民商事案件优先适用调解程序,对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依法免收诉讼费;对诉讼中调解结案的案件,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

  4、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律师调解、人民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对调解员活跃度进行监控,拓展在线多元解纷辐射力,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行业化、专业化水平。

  5、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的深度运用,运用好在线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同步运行、规范高效的诉讼、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6、确保困难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渠道畅通。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缓交诉讼费、司法救助等办法予以帮助。

  7、推动诉讼服务平台深度应用。提高“一网统管”、“一号通办”诉讼运行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全覆盖成果,压缩异地诉讼成本,便利涉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远程参加诉讼各程序,更好实现“让网络数据多跑路,让人民群众少跑腿”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承诺。

  8、健全完善速裁机制。全面推进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工作,建立民商事速裁团队,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速裁模式,实行“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一般应当在30天内结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除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少于新收民商事案件的40%。审理标的额在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给付类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并在两个月内审结。

  9、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杜绝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民事责任。

  10、依法打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不断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依法惩治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财物等犯罪;依法坚决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职权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11、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性质、效力,以及可变更、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尊重意思自治,强化契约意识,保护诚实守信,维护公平竞争。妥善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当事人能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目的能够实现的,要依法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法交易。

  12、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专项行动。加强与金融领域及其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执行等手段,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套路贷”、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审慎处理融资借贷、连环担保、股权转让等案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保护好金融机构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13、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象、破坏竞争对象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予以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加强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破产案件由破产审判专业团队主办,3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由院长包案清理。破产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符合条件的给予免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不以债务人所属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为由不予受理或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任何障碍。切实降低破产成本,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强制破产清算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15、协调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府院协调机制,针对企业财产处置、信用修复、税收减免等方面的问题与职能部门联动解决。在破产审判中优先适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引导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及时将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审查程序,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促使执行不能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16、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17、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涉及“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的行政开庭案件,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书面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8、依法审理好涉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机关不能添加法律之外的许可条件,平等对待许可申请人;办理好涉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处罚,对选择性执法、违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要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向其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审理好涉行政强制诉讼案件,确保以最小的损失实现尽可能大的公共利益。

  19、强化行政诉讼立案释明制度。加强对涉企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减少诉累,避免程序空转,立案后无法进入实体审理。试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制度,为涉企案件当事人一次性解决争议提供制度保障。对涉企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不依法履约等情形进行监督,在依法裁判的同时通过司法建议、通报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践信履约。

  20、严格控制审理期限。杜绝延审、扣审手段的不当使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审理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21、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自治区高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杜绝案件不符合结案标准而随意报结的现象。

  22、加强司法公开。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公开率达到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达到80%以上。确保当事人或律师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可以准确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阅相关案件裁判文书。

  23、强化涉企案件文明善意规范执行。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优先选择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保全。对于涉企担保案件,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对基本户、流动资产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审慎采取控制措施,能采用“活封”方式的不得采取“死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

  24、加大拖欠企业债务案件执行力度。坚持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相结合,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需要依法查控财产的,10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最长不超过15日。

  25、加强财产处置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有效监管。实现双方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和网络评估的无缝对接,提升财产处置效率。财产处置参考价确定后15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15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发放工作。

  26、积极开展涉企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根据不同类型涉企纠纷类案的特点,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集中时间、力量,统一调度、协调推进,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措施手段,不断加强涉企案件执行力度。

  27、妥善处理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执行案件。积极开展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债务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对现有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执行案件建立台账,逐案攻坚,逐案销号,遇有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敦促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讲诚信守契约。

  28、积极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深化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创新,全面推行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集约化、规范化,实行团队办案、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加强事务性工作集约化、标准化处理,实行执行全流程可视化管理,以信息化手段约束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29、严格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监管。坚决杜绝未穷尽财产查控手段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和强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方式报结的行为,严禁不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终结执行,终本方式与终结方式不得混用、替代,提升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和实际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30、强化涉企商事、行政案件监督。在立案环节对商事、行政案件进行标识,纳入院庭长“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实现涉企案件办案系统自动识别、自动向院庭长推送机制。院庭长主动承办或通过管控案件流程节点、严格审限审批、列席合议、听取汇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类案和关联案件检索、审核裁判文书、提交评查和核查等途径,确保涉企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的同时,严把案件质量。

  31、建立发改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制度。推行发改案件季度评查机制,评查内容包括案件中反映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的问题。

  32、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工作。一年以上未结案件全部纳入“四类案件”,由庭长依《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监管,并作为清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逐案建立台账,直至完全“清零”,对于无正当事由拖延办案的要予以问责。

  33、畅通涉企案件信访投诉渠道。重视涉企案件的初信初访,及时解决,有错必究。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处置流程,健全有效处置机制,积极推进法院信访平台建设对接工作,强化涉诉信访信息化应用水平,所有涉企信访案件均需通过信访平台办理,做到信访案件办理全程留痕,积极发挥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力量,探索建立律师为企业涉诉信访案件提供援助制度。

  34、推动队伍建设专业化。加强涉营商环境审判执行专题调研和系统学习,定期组织参加破产、建筑工程合同、金融以及执行工作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努力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执行队伍。

  35、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强化督导检查与责任追究,对错误裁判、拖延办案、违法办案的,严格问责处理。严查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损害各类市场主体诉讼权利和营商环境建设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案件受理、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畅通绿色诉讼服务渠道,快速、便捷、高效地进行全方位法律服务。建立完善政治生态评价机制,对涉营商环境优化领域相关部门工作作风、办案质效等进行综合分析、精准监督。

  36、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约谈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不力、失职渎职或以各种理由不担当不作为导致问题解决不到位的相关部门领导及责任人开展约谈,视情况启动问责。

  37、强化自查自纠。加强对涉营商环境内设机构、重点人员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在处置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不公、执法不严、枉法裁判、以法谋私等突出问题;重点督促解决涉企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结、久结不执问题。对上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执纪问责。开通优化营商环境线索处置“快速通道”,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

  38、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加大对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通过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促进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规范内部治理,预防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审判的指引、规范、评价作用,推促政商恪守法治底线、诚信原则。(通讯员 曹经亚)

编辑:刘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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