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商都法院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活动,学习《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党组成员参加学习,党组书记王曦主持。
《意见》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发挥司法在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意见》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商会调解组织可吸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同时要规范纠纷调解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集体学习之后,随即进行了研讨。大家认为,法院和司法、工商联要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联系制度,互相通报民营经济发展动向、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动态分析等信息,总结交流经验。同时要整合调解资源,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努力探索开展在线解决纠纷。我院应当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王曦院长在研讨时表示,《意见》对推进诉源治理、深化诉调衔接、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我院要找准功能定位,提高司法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商事纠纷调解机制规范化;要完善配套保障,促进商事纠纷调解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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