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下午,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素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税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等9项罪名判处刘素琴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0名被告人根据所触犯的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
奈曼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素琴组织、领导,其余被告人参加,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刘素琴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人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奈曼旗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的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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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琴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6月11日,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素琴、刘长征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提起公诉。该组织共实施犯罪行为32起,违法行为12起,涉及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诈骗、非法经营、逃税、骗取贷款等13项罪名。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刘素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其成立的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家族、宗族成员的势力长期盘踞在呼和浩特东瓦窑地区,通过恶意拖欠工程款、偷逃税款、骗取贷款、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强拆强占土地、拉拢腐蚀公职人员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依仗组织势力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了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该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奈曼旗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由检察长亲自担任专案组长,调配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夯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违法犯罪的证据基础。由于该案犯罪时间跨度长,涉案事实、人员多,专案组加班加点,细致分析组织架构、依法认定事实证据、科学研判法律适用,克服疫情期间带来的影响,共审查案件卷宗282册,认定犯罪事实32起,形成2100页11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64页32000余字的起诉书,使该案成功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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