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原副巡视员邱进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邱进宝获刑15年
图为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2004年8月至2019年4月,邱进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乌拉特中旗旗委书记、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河灌总局局长、内蒙古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其下属、被管理对象等相关人员68人所送款物,折合共计4631余万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9036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进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邱进宝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邱进宝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对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能够主动交代,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在留置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其亲属配合调查机关退还涉案赃款赃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邱进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邱进宝受贿所得的价值4631余万元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部分9036余万元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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