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
您好!我自2015年开始在美国工作、生活,且持有当地绿卡。2020年时,我在美国西雅图购买了一套房产。我爱人长期在国内,近几年由于聚少离多,我俩交集越来越少,感情出现了裂痕。我们目前正在商量离婚,但是对美国的这套房产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意见。
我想咨询:如果我们在中国的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美国这套房产?
美国读者 孙女士
孙女士: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中国公民在国内诉讼离婚时,中国法院是否可以分割海外房产?
按照司法实践,离婚涉及海外房产争议时,国内法院通常是不做处理的,而是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若双方实在协商不成,那就需要在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并由其作出裁定。
涉外诉讼需要先确认国内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然后由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确定的“冲突法”规则,识别适用何国法律作出判决。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 离婚诉讼的管辖情况和所涉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依您所述,您的经常居住地和涉及需要协商分割的房产均在美国,那么您的案件就属于涉外诉讼,涉及的司法诉讼将使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 海外不动产产权归属处理,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据此,在中国法院处理涉外诉讼时,当涉及海外不动产产权归属的处理问题,需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当事人还需要对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条文进行举证。而且,在中国法院审理中,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存在境外房产以及境外房产的价值金额。
证明存在境外房产时,可通过境外形成的房产买卖合同、发票、产权证等材料进行举证。如果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自行委托海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国内法院无法认可;同时,国内法院无法委托海外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境外证据的相关规定,境外证据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政府部门的公证,有的还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并需要向国内法院提供境内的翻译件,才能最终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相关的流程手续均较为复杂和烦琐。
所以,国内法院在处理国外不动产时,不仅相关流程复杂、繁琐、耗时长,实践中还有很多不确定性。因此,国内法院往往会选择不处理境外财产。
■ 避免去国外申请执行,尽量协商处理
国内法院处理境外房产,会先考虑可能存在判决无法得到境外房产所在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但是现在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一般是基于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是该国的法律规定或互惠原则,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建议您如果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应尽力协商解决海外房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实在协商不成,可到房产所在地法院另诉解决。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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