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亲生,还有没有抚养义务?近日,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王爷府人民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甲与张某乙原本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后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张某甲抚养。离婚后的九年间,张某甲发现随着孩子慢慢长大,其长相、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不禁产生怀疑。于是,张某甲带孩子去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张某甲遂将张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同时要求张某乙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不是张某甲的亲生子女,张某甲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因为误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张某甲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因此有权要求张某乙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产生的抚养费。另外,因张某乙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亦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此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张某甲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王爷府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由张某乙抚养,张某乙返还张某甲合理抚养费并赔偿张某甲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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