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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交网络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新型网络暴力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网暴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的维权困境,同时,司法审判中也存在侵权主体界定等方面的难题。
将辱骂他人的博文设置“转发抽奖”;“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朋友圈盗图冒充他人发送不良信息……
随着社交网络不断发展以及新技术的应用,新型网络暴力手段层出不穷。在冲破道德底线、破坏网络生态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挑战。
网络暴力为何屡禁不绝?揪出幕后网暴者到底有多难?如何杜绝网暴让悲剧不再发生?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网络暴力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呼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网络暴力治理。
网暴形式不断花样翻新
人肉搜索、合成虚假照片、制作表情包、传播“AI换脸”视频……新型网络暴力形式不断花样翻新。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为了扩大侵权范围,出现“抽奖转发”“0.01元链接挂人”等新侵权形式,助推侵权信息迅速广泛传播。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发文辱骂赵某,并且对该博文内容设置“转发抽奖”。该条博文转发量超过4000次,评论数超过400条。博文发出后,赵某陆续收到网友私信,大多数内容带有攻击、谩骂的性质。法院判决李某通过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公开发布道歉信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另一案例中,“网络大V”被私信辱骂后选择“挂人”泄愤,受害者反变侵权者。
刘某是一名微博粉丝数近50万的“大V”博主,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刘某在微博上将孙某的私信、微博账号、照片等信息“挂”出来,并配有侮辱性言论,引发网友对孙某的网络暴力。法院判决刘某行为构成侵权。
“部分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网络大V’往往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制造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暴;部分则利用其较高的关注度和粉丝量,诱导粉丝不理智行为,从而产生网暴。”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
值得关注的是,青少年易受误导加入网络暴力活动。在一些涉及社会热点的网暴案件中,部分青少年判断力相对不足,容易被舆论裹挟,参与到网暴活动中,甚至呈现出组织化参与网暴的新特征。在多起涉及明星的案件中,青少年通过微信、豆瓣等“饭圈”群,有组织地向他人发布攻击性言辞,引发网暴。
揪出幕后黑手有多难
网暴受害者往往维权漫长而艰难。维权困境之一,就在于取证难。
“有的权利人直接对网络账号个人信息页面备注的主体进行起诉,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侵权主体身份。”赵瑞罡介绍,有的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取证不完整或未能及时存证,有的未能第一时间根据平台规则发送有效通知,而是使用私信平台助手联系官方账号、@平台官方账号等无效通知方式,未能及时阻止侵权损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如果侵权者是以匿名的方式发表侵权言论的,可以和平台方协商要求提供侵权者的身份信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建议,为避免恶意言论继续发酵,受害者可以尽快向网络平台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并要求该平台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在司法审判中同样面临难题。“侵权主体难以直接锁定、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和侵害后果难以量化是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难点。”赵瑞罡说。
由于网络平台往往不会直接提供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实名信息,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法院调取信息。然而,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平台无法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用户信息,甚至拒绝提供用户信息。
此外,侵权行为复杂多样,加大了司法认定难度。比如,有的是直接复制、转发他人侵权言论,有的是以评论、回复、留言、点赞、发布弹幕等方式发布侵权言论,有的是直接采用截图等手段跨平台传播,有的是收集多人发布的侵权信息后再次整合发布原创,还有的使用“网络黑话”发布侵权言论……哪些构成侵权?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都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对网暴始终坚持“零容忍”
对于网络暴力,我国始终坚持“零容忍”。中央网信办于2022年11月印发通知,要求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在宋某与严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侵权人恶意编造他人“孕期出轨”等“涉性”话题,并在多个微信群传播,造成网络上出现大面积的谣言,给受害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名誉损害。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暴问题治理方面负有相应主体责任,包括对网络账号的管理责任、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责任、对网络安全的保障义务等。”赵瑞罡说,“部分平台仍存在审核不严、治理不力的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部分平台对受害人侵权删除通知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直至诉讼权利人起诉至法院才处理,使得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例如,在谷某诉吴某及某平台侵权纠纷责任一案中,因谷某在群里被网暴向平台求助遭“无视”,法院判平台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在涉网暴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维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二者应如何平衡?
“对于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侵权。”赵瑞罡介绍,“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激烈,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不宜认定为侮辱侵权。”
例如,陈某与姚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业主对物业服务内容提出质疑,虽然言论尖锐,但不存在肆意谩骂,不认定构成侵权。在吴某与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离职员工对于前公司的工作氛围、制度等作出负面评价,但未超出一般评价质疑的范畴,认为公司对负面评价和质疑应当具有一定容忍义务,不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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