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女控诉网约车平台司机趁自己醉酒实施性侵事件近日登上热搜。目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女性遇到性侵害,往往都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处于茫然无助的状态。对此,多位资深律师从不同角度作出普法解读。
【新闻事件】
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18岁的宁夏银川女生小丽(化名)控诉称,7月26日0时57分,其闺蜜在某平台下单,将醉酒状态的小丽搀扶上一辆特斯拉网约车,30多岁的司机唐某手动关闭订单,实施性侵,原本车程仅需不到二十分钟,司机在3时30分之后才将小丽送到目的地。小丽报警后,在做阴道擦拭物提取当天来了例假,体内未能检出唐某的精液。其间,唐某家人曾与小丽谈判提出5万元私了,并拿出一份写好的谅解书,被小丽拍下的谅解书中,有“途中发生关系”字样。后小丽又向警方送交了案发时穿的长裙留检。但在长裙鉴定结果未出的情况下,8月9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对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8月11日晚上,长裙的鉴定意见作出,证实送检的长裙上检出人精斑和DNA,DNA包括唐某的分型。现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唐某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宁AD1××××。经查询,该号牌车辆未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不具备从事网约车的资格,属于非法营运。
【律师普法】
1.不批准逮捕,是否意味着“没事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闵济宏律师表示,检察院不予逮捕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之后根据侦查情况,警方认为符合审查起诉条件的,仍会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则是公诉、开庭、审判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
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扬律师也表示,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决定,并不代表案件就此结束,我国很多地区审前羁押率并不高,不批捕属于常态。目前来看,该案还处于侦查阶段,被害人和被害人的亲属可以继续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进程,如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和线索,也可以继续提供给警方。
2.性侵案件的一般认定规则是什么?
李扬表示,强制猥亵、强奸等性侵类案件取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强制猥亵、强奸等性侵类案件,很少有“一锤定音”的证据,多数情况下是根据掌握的证据以及各方陈述,综合认定。因为性侵行为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对一发生的,除非有明确的监控记录了整个被性侵的过程,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其他情况下都是通过客观证据进行综合推定。例如能否从被害人体内发现对方的体液、被害人身上能否检出对方的DNA,被害人身上是否有伤、衣服有没有被撕碎等。
3.女性意外遭遇性侵害,何时报案合适?
李扬建议,被害人发现自己受到伤害后应第一时间报警。被害人的报警时间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判断。性侵行为发生后10天再报警,可能会被认为双方之间有交易等情况存在。如果身体上保留了相关体液,最好不要马上洗澡冲掉,应联系办案机关进行提取,留存物证。如果案发地点在室内场所,尽量让该场所保持原样,等待公安机关现场勘验。
4.女性意外遭遇性侵害,该如何取证?
闵济宏律师表示,女性乘客遇到骚扰或侵犯时,一旦发现情况不对可以打开手机录音留存证据,事后嫌疑人及嫌疑人家属可能会与被害人进行沟通,提及当时的犯罪经过,此时应及时保留聊天记录,提供给警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新博律师表示,像本案这种发生在网约车上的性侵案件,凡是能够证明事件本身、发生地、发生时间、行程轨迹等一系列内容,都可以作为证据。比如本案中,被害人通过某平台约车,平台上的打车记录、车辆行进记录等,都可以视为证据。
5.此次事件中,网约车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李扬律师表示,办案机关如向平台调取双方乘车录音,平台有义务进行配合,如果办案机关最终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民事的角度也需要考量平台的责任,如网约车平台有管理上的缺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新博律师表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信息形成匹配,平台从运费中提取相应比例作为服务费,因此需要观察平台公司在验证司机资质、身份等方面是否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像车辆未备案就上路接单这种问题,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监管不严,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司法实践中,网约车平台需要对自身尽到审核义务进行举证。
6.性侵案件,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王新博律师认为,警方已经在被害人裙子上找到了嫌疑人的DNA,即使强奸罪不成立,也可能成立强制猥亵罪。如果嫌疑人的罪名成立,被害人将获得一定的民事赔偿,赔偿范围以实际造成的伤害为准。公众关心的精神损失赔偿在这类案件中比较少见,通常情况下,发生人身伤亡或死亡的案件中,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精神赔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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