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2023年9月1日,又有一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性法律。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尤其和残疾人、老年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涵盖的不仅仅是盲道、出入建筑物的通道等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也包括了无障碍社会服务、无障碍信息交流等等。那么目前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急需要解决哪些问题?新法作出了哪些规定,将从哪些方面来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呢?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从无障碍设施建设到无障碍信息交流,再到无障碍社会服务都有所涉及。其中,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体现了这些年观念和思维上的一个进步,就是为有无障碍设施需求的人员建设更多的无障碍设施,不是对他们的优待,实际上这是他们的权利。”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现有8500多万残疾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超过2.8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已经成为一道社会治理的“必答题”。那么,在现实中,无障碍环境有哪些“急难愁盼”问题需要改进和提升呢?
董丽娜,全国首位视障播音硕士。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实施前,她向记者分享了她对于目前无障碍设施的感受。
这是董丽娜日常会走的一段路,在人行道上铺设了长长的盲道。通过盲杖和盲道,董丽娜最初的行走是比较顺畅的,可当走到一处小路口的时候,障碍物出现了。
虽然有点状的提示盲道提醒董丽娜停住,但接连出现的障碍物让她在寻找下一段盲道的时候极为不便。
而当董丽娜带着记者继续向前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更加尴尬的情况出现了,盲道只指向了十字路口的左右两侧,在通往正前方斑马线处并没有设置盲道。
同样面临出行难的还有轮椅群体。
今年上半年,记者跟随贵州省肢残人协会无障碍委员会的督导员梁社红、李建明在贵阳北站进行体验时,就遭遇了窘境。
此外,其它一些通道虽然修成了斜坡,却存在着十多厘米的台阶,轮椅也是无法安全通行。
而由于不符合标准,一些地方的无障碍设施不仅形同虚设,甚至会引发危险。这段发布在网络的视频记录了江苏徐州一位老人推着轮椅从坡道摔下的揪心一幕。
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面临的第一个“急难愁盼”问题就是“在哪些地方必须建、如何建设”?在这一方面,过去的一些法律规定已经有所涉及,新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此基础上则更为细致而明确,比如在第十二条,不仅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还强调“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并强化了对于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规定,强调要“建设人性化、系统化、智能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支振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要求非常细,在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上,特别是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这些建筑物,都要符合无障碍设施的标准要求,要规范建设。如果再不按照国家标准,显然就是违法的。”
“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可以让无障碍设施更加系统、更能发挥作用,“同步”就意味着无障碍设施作为一个必选项,不仅要标准配置,还要标准建设。而依据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这只是建设无障碍环境的基础,建了没人管,再标准的设施最终也只会沦为摆设。这也是无障碍环境面临的另一个“急难愁盼”问题:“谁来管理和维护。”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了不少盲道被占用的情况。
比如在这一处,一个方形的设施挡住了盲道前行的方向;这里,盲道边斜着一个电线杆儿,即使是不用盲杖的人也很难通过;这条钢绳更是越过了盲道,看起来非常危险;而这些摩托车、汽车、共享单车更是在盲道上随意停放。
而在这一次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谁来管理和维护”得到了强化,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履行以下维护和管理责任,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对损坏的无障碍设施和标识进行维修或者替换;对需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纠正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其他必要维护和保养。
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院长邵磊:“尤其要进行管理和维护,这是以前的短板,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里包括把管理人(或者)所有人的权利相对无障碍方面具体要做的一些事情作了明确列举。该维修的地方怎么办、损坏的怎么办,需要改造的怎么办。对于一些问题作了禁止性规定,有些东西不得对无障碍设施转作他用或者占用、使用不当,这些都是禁止性的行为。”
有了设施建设标准、划分了管理维护责任,这还不够,没有监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很难持久。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还对“如何保障‘急难愁盼’问题得到解决”进行了规定。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还针对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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