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取材于真实案例的反诈题材电影《孤注一掷》引发各平台网友热议,让“电信网络诈骗”“网赌”“网络博彩”等话题引发网友关注。电影照进现实,其实各类电信网络诈骗陷阱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不遥远。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百日行动”工作,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蓝盾”防范宣传行动,通过发布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法官说法、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做好反诈防骗宣传,《法治日报》记者从其中选取部分案例,以飨读者。
组织网赌诱导充值
共同犯罪全员获刑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海陵 肖梦琪
2019年2月,李某伙同徐某、吴某、杨某建立“时时彩”赌博网站,借赌博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李某负责找人建立网站、修改网站后台数据、提供收款账户、取款。徐某、吴某负责在网上发布广告,拉被害人进QQ群发布虚假信息,向被害人宣传“跟随操作团队能增加中奖概率”诱导被害人充值。待被害人充值后,由李某修改网站后台信息造成被害人中奖的假象,并编造被害人中奖后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才能提现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继续转账至李某提供的账户,后徐某、吴某与李某对接取款。杨某在明知李某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账号并协助李某取钱,通过上述方式诈骗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吴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几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十五日不等的刑罚。
法官庭后表示,网络博彩骗局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伪装客服骗取信任、小额试玩中大奖、大额投入可提现等方式,同时使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修改后台数据等手段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赌博是违法行为,面对网络博彩要坚持不相信、不参与、不推广,切勿轻信“稳赚不赔”“内部消息”等话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借卡走账赚取佣金
退赃认罪适用缓刑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陈戴涛 蔡萍
2021年1月,余某以牟利为目的,与喻某、胡某经事前商议共同出资,由余某负责提供银行卡账户及招募人员,经喻某的指导,在明知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卡中的资金可能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App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后再转到上线指定账户的手段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以购入虚拟货币的2%作为好处费。
后余某分别指使张某伟、张某等7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先后以协助买卖虚拟货币的手段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每天给付250元的好处费。2021年1月至3月间,余某指使白某、钟某等人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17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
兴化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余某等8人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张某伟、张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伟、张某的亲属代为退出两人违法所得2000元、1000元,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各5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800元,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6000元。
二审法院鉴于张某伟、张某、魏某系受他人引诱参与犯罪,犯罪情节一般,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述3人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均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对上述3人依法改判适用缓刑。
法官庭后表示,如今,不少年轻人,其中不乏在校和刚毕业的大学生被贩卡团伙拉拢、引诱,成为犯罪“工具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注意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招募人的卡贩头子余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张某伟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酌情考虑。
刷单任务谎称返现
团伙作案均获刑罚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陈戴涛
2020年9月,郑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微信昵称为“包租婆”的人,向其学习“刷单”返利、充值返利的诈骗方式,并在“包租婆”的安排下纠集他人共同实施诈骗。2020年12月,郑某与微信昵称为“hoho”的境外诈骗人员取得联系,商谈如何对“财务”“托”等人员进行组织管理、与任务员对接、抽成、工资等事宜,共谋实施诈骗,同时组建微信群组对“财务”等人员进行管理。
此后,郑某纠集多人参与到诈骗群组中,分别担任“财务”和“托”实施诈骗。郑某首先组织参与人员分别进入交流群、福利群、结算群等群组内,由境外任务员统一指挥,先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关注淘宝店铺等任务,由“托”带头做任务,安排“财务”发放小额任务红包、返利红包等,诱骗被害人继续参与充值返利的垫付任务。后由“财务”冒充商家收款后返还指定数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任务员继续发布“终极任务”,诱骗被害人注册虚假的境外投资网站平台,谎称只要在该平台充值就有老师指导投资赚钱。最后,通过群内的“托”分享已注册平台截图、分享“已充值返现”的虚假到账截图,使被害人误认为在该虚假网站平台上充值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致多名被害人充值后被骗。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等46人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某参与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所判刑罚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网络刷单、网络投资、网络贷款等诈骗犯罪多发,一旦发现被骗,要尽快拨打报警电话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准确将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转账、支付凭证提供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
推销药品虚构疗效
诈骗千人获刑罚金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海陵 吴琼
自2019年下半年起,翼某某先后招聘10名员工,将陕西某公司生产的“奇经贴”保健品膏药重新定制并冠名为“丰京正方”,低价购进高价对外销售,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康复广告,通过事先制定“话术”,谎称“百年传承老膏药铺”“秘制膏药”由58味野生中药冷制生膏,由“指导老师”故意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恐慌心理,以患有颈椎、腰椎等疾病患者为主要诈骗对象,形成了以翼某某为首要分子,邴某等多名固定成员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截至案发共骗取2400余名被害人计共49万余元。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翼某某等1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部分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部分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翼某某纠集被告人邴某,组织被告人丁某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判处翼某某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翼某某、邴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看病买药应去医院和正规药店,认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药品,看清包装上的生产批号、生产厂家、药品文号等相关信息,切勿轻信网络上所谓的“专业人士”的推荐。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胡点评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依然高发且手段不断翻新,具有非接触式、隐蔽性强、远程化作案的特点,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给打击整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因此,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必须警钟长鸣,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新手段、新特点,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健全更加完善、严密的制度机制,彻底铲除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的土壤。
同时,针对诈骗手段和诈骗话术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宣传教育方法,增强警示、提醒的鲜活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人民群众防骗识骗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观念。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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