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2023年12月中旬起,冷空气来袭,多地开启降温降雪的“速冻”模式。将发放低温津贴等低温劳动保护做得更好,是对外卖骑手、快递员、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应有的关怀。然而,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地方仍存在低温津贴落实难的情况。(1月1日《工人日报》)
每年冬季,随着气温的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就会成为焦点。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早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就将“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写入其中。但是,低温津贴年年呼吁,在一些地方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
低温津贴“遇冷”,一方面在于人们对于低温的职业危害缺乏足够重视。低温作业对人体的危害是逐渐显现的,不会像高温中暑立竿见影,容易被人们忽视。另一方面,更关键的是,关于低温津贴的规定,散见于国家和各地的规定、标准中,缺乏专门性文件进行明确。除了《最低工资规定》对此有所涉及外,国家层面对于低温津贴没有统一的政策,缺少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缺乏强有力、可操作的规定,低温津贴也就难免形同虚设。出于节约人力成本的考虑,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主动给职工发低温津贴。而劳动监察部门难以进行监督,劳动者维权也时常陷入窘境。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低温津贴的诉求,法院多数会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或没有法律规定、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等原因予以驳回。
事实上,低温作业的风险不容小觑。劳动者在寒冷气候条件下工作,容易引发冻伤、呼吸系统疾病、关节功能损伤,诱发心血管疾病等。2013年,原国家卫计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冻伤”列为新增的职业病之一。2015年修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新增的职业病危害物理因素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低温津贴不能再被“冷藏”下去,以法治来为低温津贴“加温”,是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
当下,有必要借鉴落实高温津贴的经验做法,推动低温津贴的全面落地。过去,高温津贴也一度沦为纸面权利。2012年6月,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该《办法》实施以来成效明显,高温津贴的落实逐步迈入正轨。
同理,推动低温津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助于低温津贴落到实处并见到实效。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低温津贴的顶层设计,将低温津贴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考虑到冬天南北气温差异较大,应授权地方根据地理分布和行业情况制定发放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只有将低温津贴纳入法治化轨道,才有助于推动劳动监察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会组织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广大劳动者敢于善于维权,从而多管齐下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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