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李宇欣
3名同学相约开车去考试不慎出车祸导致一人重伤,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件。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3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3人便盘算着合租一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载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小汪因驾驶不慎,导致车辆撞向电灯柱,造成车内3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其中的小陈重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多器官功能障碍。出院后,小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去医疗费共计41万余元。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万余元。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辩称自己免费当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并且自己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若要自己一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因当时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租车外出,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3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别让好事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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