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陕西汉中一男子使用自制钢丝猎套先后捕杀黑熊、野猪、狗獾三种野生动物,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
经检方审查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汉中市略阳县某山林中放置自制钢丝猎套一个,用于捕猎野物。同年5月,陈某某前往山林挖药材时发现其放置的猎套套中一头黑熊,黑熊皮毛和内脏均已不在,他用随身携带的镰刀将四个熊掌砍下后带回家中,自己食用。
同年7月,陈某某和同村村民郑某某一起在略阳县某山林中放置自制钢丝猎套三个,后捕获一头野猪。同年8月,被告人先后用自制钢丝猎套,捕获两头野猪,一只狗獾。陈某某让郑某某帮忙将捕获的猎物拿回家中,将猎物分割后部分送给郑某某,部分自己食用。
2022年1月,略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住宅后山林岩石下查获其藏匿的疑似黑熊制品4件、疑似野猪制品9件、疑似狗獾制品1件及自制钢丝猎套5个。
经略阳县林业局认定,送鉴的物品为野生动物黑熊、野猪、狗獾,其中黑熊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猪、狗獾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黑熊整体价值为40000元/头,野猪整体价值为500元/头,狗獾整体价值为800元/只。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2年10月31日向略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略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一头,且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猪三头、狗獾一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条款、第二条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现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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