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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3月1日上午,最高检召开“加强综合司法保护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以及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效,发布最高检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题),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介绍,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成长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达1.93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7.2%,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1.3%。网络给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不法侵害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办案发现,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复杂多样,方式不断翻新;一些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接触暴力、低俗等不良信息,形成不健康的价值观,甚至因沉迷网络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有的网络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互联网社会责任,给行业发展和信息安全带来一定隐患,等等。这些现象反映出网络空间监管整治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任重道远。

  今天,发布5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是从各地报送的210多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涉及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领域,都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较为突出、社会关注较高的问题。案例编写注重强化法律适用规则的提炼和类案办理的工作指导,展现检察机关综合履职,能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诉源治理的积极探索,旨在携手各方共同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一(检例第200号):

  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43号指导性案例确立“隔空猥亵”规则以后,指导司法办案作用明显。在此基础上,本案例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在互联网传播扩散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删除信息、阻断传播。

  案例二(检例第201号):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应当立足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再犯的立场,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基础上,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其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对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检察机关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作用、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帮教条件,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和风险评估,依法提起公诉或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法落实分级干预。针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防治难题,推动多部门搭建数字平台,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的精准预防。

  案例三(检例第202号):

  康某某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现未成年人异常办卡情况,积极运用数字检察监督手段,通过构建大数据模型,推动未成年人涉电信网络犯罪早期预防。针对类案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一人办多卡等问题,运用联席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联动相关部门完善长效机制,规范未成年人入网用网,保障未成年人用网环境健康安全。

  案例四(检例第203号):

  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成为未成年人涉嫌网络最突出的犯罪。同时,该罪又是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涉嫌使用本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应当结合涉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重点审查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游犯罪并提供帮助。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存在漏洞,有异常交易风险的,检察机关通过向金融监管机关、商业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强化账户源头管理,推动诉源治理。

  案例五(检例第204号):

  禁止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刑事案件背后是否存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未落实的监督线索。检察机关发现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的,可以依法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发现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应当同步落实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措施。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助推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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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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