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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很普遍。一些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招揽生意,在未经允许之下,便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拍摄,把顾客当做营销引流的工具。在网络平台“被直播”这一话题下,很多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真实经历,其中提及较多的事发地点,除了餐馆之外,还有健身房等。(4月30日《中国青年报》)

  一些商家热衷于将线下消费实况展示在网上,意在达到让人身临其境的宣传效果,从而为自己引流量、聚人气。但这一行为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即使在公开环境中,公民的肖像、个人信息也依法受到保护。

  由此而言,商家要想拍摄顾客的消费场景,应先征求对方同意。如果消费者拒绝,则不能拍摄、直播消费者,正在拍摄或直播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删除回放等措施补救。

  不告而拍并发布出去,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益,极易造成消费者的面部特征、身体特征及行踪等个人信息泄露。在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消费者的面部特征极易被抓取,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是,消费者起诉商家未经自己允许,将服务过程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法院明确指出,商家未经同意公开消费者视频,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责任。江苏消保委表示,希望借此对类似侵权行为进行警示。

  商家任何宣传推广行为都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守好营销的边界感,比如采集顾客的消费画面,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才能换来消费者的信任,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将消费者异化为营销“气氛组”、引流“工具人”,不仅引不来流量、聚不来人气,还会损害商家的形象和声誉,令消费者反感。

  鉴于“全民直播”下的隐私保护成为严峻问题,相关部门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各类平台针对涉及就餐、健身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要加强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引导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如马赛克),解决宣传推广和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矛盾;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断开直播流或者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

  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被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要勇于说“不”;若发现商家已构成侵权,则应通过相关平台的投诉渠道反馈举报,使违规短视频或直播及时下架整改。若解决不成,则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权。(针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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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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