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发展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体育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体育公园体系。
资料图:市民在体育公园利用公共健身器械锻炼身体。 中新社记者 刘新 摄
《意见》指出,体育公园是以体育健身为重要元素,与自然生态融为一体,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体育健身、运动休闲、娱乐休憩、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的绿色公共空间,是绿地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国新建或改扩建1000个左右体育公园,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体育公园体系。体育公园成为全民健身的全新载体、绿地系统的有机部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有效途径、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标志。
《意见》要求,推动体育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坚持绿色生态底色。体育公园绿化用地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65%,确保不逾越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推进健身设施有机嵌入绿色生态环境,充分利用自然环境打造运动场景。体育公园要与生产生活空间有机融合,不设固定顶棚、看台,不得以建设体育场馆替代体育公园,不得以体育公园的名义建设特色小镇、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避免体育公园场馆化、房地产化、过度商业化。不鼓励将体育综合体命名为体育公园。
布局各类健身场地及配套设施。体育公园内既要有满足中老年人群需求的健身步道、健身广场,也要有满足青少年需求的足球、篮球、排球等常规球类场地设施和满足儿童需要的活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临时性、装配式的冰雪、游泳设施。包含水域的体育公园可以因地制宜建设供皮划艇、赛艇等水上运动使用的小型船艇码头。鼓励配套建设智能化的淋浴、更衣、储物等服务设施,提高群众健身便利性。
《意见》指出,加强体育公园科学规划布局。按人口规模科学布局。体育公园建设要与常住人口总量、结构和发展趋势相衔接,优先考虑在距离居住人群较近、覆盖人口较多、健身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布局建设,增强公益性,提高可及性,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参与体育锻炼。
在新建城区优先布局。把体育公园作为新建城区健身设施的优先形态,新建城区、郊区新城要做好体育公园的空间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辐射面大、设施完善、功能健全的体育公园,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合理确定体育公园建设规模。各地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考虑体育公园与服务半径内其他健身设施之间的功能协调和面积配比,合理预留体育公园建设空间。按照区域中心城市、县城、中心镇(县域次区域)和一般镇四个等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编制体育公园建设方案。鼓励各地参考如下标准推进体育公园建设(含新建、改扩建,下同)。
——鼓励常住人口50万以上的行政区域(含县级行政区域和乡镇,下同),建设不低于10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15%,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2公里,无相对固定服务半径,至少具有10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5项。
——鼓励常住人口30—50万的行政区域,建设不低于6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健身步道不少于1公里,主要服务半径应在5公里以内,至少具有8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4项。
——鼓励常住人口30万以下的行政区域,建设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其中,健身设施用地占比不低于20%,绿化用地占比不低于65%,主要服务半径应在1公里以内,至少具有4块以上运动场地,可同时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少于3项。
注重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结合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以及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聚焦新型城镇化的重点区域,将体育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予以统筹考虑,营建更多开敞空间,推进城镇留白增绿,推动体育公园拆墙透绿,打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城市发展新形态,使老百姓享有更多惬意生活休闲空间。
《意见》要求,创新体育公园建设方式。合理利用低效用地。在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化机制,合理盘活利用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改扩建体育公园。
拓展现有公园功能。有条件的郊野公园、城市公园中,可适当提高公园内铺装面积比例,用于配建一定比例的健身设施。允许在园内建设铺设天然草皮的非标足球场,并计入园内绿化用地面积。围绕现有的湖泊、绿地、山坡等,因地制宜布局体育设施,不破坏公园原有风貌。
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妨碍防洪、供水安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草地荒漠等地貌建设特色体育公园。在草原自然公园中可以融入与当地自然条件和民族文化相融合的体育元素。
《意见》表示,优化体育公园运营模式。鼓励第三方企业化运营。对于政府投资新建的体育公园,鼓励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向公众免费开放。各地可探索将现有的体育公园转交给第三方运营,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鼓励体育企业依法对体育公园中的足球、篮球、网球、排球、乒乓球、轮滑、冰雪等场地设施进行微利经营。
灵活采取多种运营模式。鼓励通过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移交-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模式,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
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推广智慧管理,加强人流统计、安全管理、场地服务和开放管理等功能,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人流监测,逐步实现进出人员可追溯。各地要制定体育公园管理办法,加强健身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落实体育公园内已建成健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完善标识系统,引导居民正确、安全、文明使用体育公园各类设施。
《意见》指出,完善配套政策体系。保障土地供给。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体育公园相关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采取有偿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应体育公园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体育公园,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推进复合利用。各地在不改变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破坏自然生态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资源建设体育公园。鼓励利用体育公园内的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场地设施。支持在不妨碍防洪安全前提下利用河滩等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因地制宜利用体育公园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做到一地多用。
优化审批建设程序。完善利用公共绿地、闲置空间、城市“金角银边”等场所建设健身设施的政策,优化建设临时性体育场地设施的审批许可手续。
拓展资金渠道。将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统筹实施,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公园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公园购置健身设施设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适时组织项目资金对接活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纳入各地建设规划并符合业务范围的体育公园建设项目,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方式上予以优惠支持,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调查审查审批,优先满足信贷规模,优先安排投放。各地要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商业贷款、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资金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各地要将体育公园内已建成的体育设施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养护管理,明确资金安排。
《意见》提出保障措施。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发展改革、体育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体育公园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提上议事日程。自然资源部门要将体育公园建设纳入城市绿地相关专项规划。自然资源、林草部门要加大土地保障力度,依法依规办理涉及体育公园建设的土地审批手续。体育部门要加强项目储备,制定体育公园配置要求国家标准,积极参与体育公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将建设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的体育公园纳入各地指导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范围,按期调度进展情况。
确定指导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等部门根据人口、县级行政区域数量、城镇化率、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十四五”时期各省(区、市)体育公园建设指导目标。各地要根据指导目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十四五”时期的建设目标。
加强督查落实。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体育公园建设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体育总局适时开展体育公园建设典型案例评选,对各地体育公园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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