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最高法今天(5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最新司法解释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
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最新司法解释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
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解释》还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 优先保护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两高相关负责人还就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作了具体说明。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最新司法解释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充分考虑强奸、猥亵犯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伤害,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立即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对于发现精神发育明显迟滞的未成年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妊娠终止或者分娩的,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者隐私部位遭受明显非正常损伤的,未成年人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他有证据证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这几类情形公安机关要直接立案。对于犯罪地、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管辖权不明的,先立案侦查,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从犯罪时间、人数、手段、后果等方面,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新增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对于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对未成年人的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实质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愿行为,对行为人就不能认定为较轻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而应认定为较重的强奸罪。
两高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最新司法解释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并将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规定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费用,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优先保护,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
在今天最高法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要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
《意见》强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管辖不明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先行立案,待管辖权明确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严把握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严格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纳入社区矫正的,应当严管严控。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学生集体宿舍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认定公共场所性侵害,依法加重处罚。
《意见》还明确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要求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形成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陈述的自愿性、完整性,陈述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强调对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被害人真实意志的判断,不以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同意为唯一证据,应当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被侵害前后表现以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案发过程等进行综合的判断。
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
在最高法举行的发布会上,“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还介绍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意见中对未成年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的相关情况。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2020年,司法部印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以专章形式规范了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据统计,2020年至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39.8万件,受援人达42.5万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38.2万人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选择“一站式”取证场所、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规定性侵害案件审理,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意见》进一步细化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要求综合运用心理疏导、临时照料、医疗救治、转学安置、经济帮扶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和帮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 那艳芳:要求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严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名誉。针对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的艾滋病患者性侵害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面临患病风险的情况,规定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办案人员要第一时间了解其有无此类疾病,发现被害人存在感染风险的,立即采取阻断治疗等防治保护措施。
在监护保障方面,《意见》还规定,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不仅要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还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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