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如何适用是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面临的重要问题。为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涉外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适用国际条约的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淑梅:明确海商法、票据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调整范围以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参照单行法规定”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有效破解了涉外民商事领域适用国际条约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承继(原)民法通则精神,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解释》规定了国际惯例的两种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淑梅:一方面,在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作出选择,并且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解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淑梅:《解释》贯彻对外关系法关于条约和协定的实施和适用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在《解释》的第七条明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这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鲜明司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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