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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赵婷婷)寒假即将来临,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参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学员及家长的特别提醒》,提醒广大学员及家长注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市文旅局提醒,寒假即将来临,广大学员及家长在选择参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时,要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预付资金的安全。首先,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预付费用,需全额存入该机构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其次,要规范签订培训合同。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或家长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文本,对合同中双方权利和违约责任、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等条款做审查确认,请学员及家长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市文旅局邀请学员及家长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预付费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超额超期收取预付培训费用、预付培训费用未全额纳入存管专用账户的培训机构,学员及家长可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属地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反映,反映材料请明确所在区及合同内载明的培训机构所属企业规范名称。

  据了解,《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自2023年12月22日起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大类。其中明确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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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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