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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陈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且年涨幅不能高于5%。公开征集意见时间截止到2月29日,公众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提出意见。

  “十四五”期间,北京市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目前部分项目已陆续投入运营。通知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基础,坚持市场化方向,简化管理程序,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租金备案、租金调整等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由持有运营单位确定,且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市场租金水平由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分为成套住宅、公寓、宿舍三类,实行差异化定租。住宅型租金按照每月每建筑平方米计价,公寓型和宿舍型租金按照每月每间计价。

  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市场化运营,持有运营单位动态调整备案租金时,项目租金仍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标准。项目租金上涨时,租金年度涨幅应低于周边租金涨幅,且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应按要求重新提交备案。

  项目投入运营前,持有运营单位应及时进行备案。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持有运营单位应在通知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委托评估及项目申报备案工作。支持企业灵活运营,租金备案可按整个项目或分楼栋分批进行。

  通知规定,对运营单位不进行租金备案、不如实申报项目租金、未明码标价、高于项目备案租金运营的,将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处理。逾期不改正的,将按规定纳入北京市住房租赁信用管理进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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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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