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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4月12日电  (记者廖睿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12日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主动适应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形成稳定的产能储备支持政策预期,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煤炭储备产能。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煤炭是中国的主体能源,在能源保供中发挥“压舱石”和“稳定器”作用。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国内能源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叠加极端天气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局部地区个别时段存在煤炭供应偏紧的情况。建成一定规模的煤炭储备产能,可在国际能源市场剧烈波动、恶劣天气多发、供需形势急剧变化等极端情形下“向上弹性生产”,快速释放储备产能,有效提升煤炭应急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意见》明确,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生产,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应急状态下按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向上弹性生产”。产能储备煤矿的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

  根据《意见》,申报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核准权限的新建、在建煤矿项目,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储备产能煤矿所在矿区应具备外运便利、运力充足等条件,煤炭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发电供热及民生用能需求。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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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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