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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11日电 (记者郝孟佳)近日,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了一则对博士研究生刘某某应予退学决定的《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显示,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刘某某,因达到该校最长修业年限,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对其作出退学处理。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网截图。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官网截图。

学校多次联系刘某某,均未收到本人回应。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向其公告送达南京大学退学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本人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公告所附的退学决定书中提到,刘某某1976年1月出生,今年48岁。该生因在学校规定的年限未完成学业,2023年12月20日,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该同学应予退学,准予肄业。

此外,学校于11日再发布通知,敦促即将学习期满的2016级博士研究生尽快答辩。

根据《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6级博士研究生即将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

对于未能在第9学年9月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之前完成论文答辩且提交相关材料至研究生院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将视之为自动中止学业,予以退学,准予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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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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