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郝孟佳)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原则、管理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验室开展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办法》指出,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根据高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高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
《办法》要求,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办法》还提到,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此外,实验室还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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