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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 刘嫱)2021年1月7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因未严格落实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导致信贷档案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该行行政处罚2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解勇,作为未严格落实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导致信贷档案缺失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处于警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内蒙古银保监局此次对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进行处罚,依据的是其中第五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成立于2011年09月30日,其法定代表人为杨杨。

  2019年07月17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曾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0年07月2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杭锦旗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处以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所在的总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接受两次高额行政处罚,罚没款高达13149.94万元。

  2020年02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问题,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2360万元。

  2020年07月14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宏观调控政策,违规为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提供融资、为“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违规为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融资、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接受地方政府担保或承诺、多名股东在已派出董事的情况下,以推荐代替提名方式推举独立董事及监事、多名股东在股权质押超比例的情况下违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也未受限、股东持股份额发生重大变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多名拟任高管人员及董事未经核准即履职、关联交易不合规、理财产品风险信息披露不合规等问题,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除以没收违法所得296.47万元,罚款10486.47万元,罚没合计10782.94万元。(完)


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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