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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客户端消息(记者  刘嫱)2021年1月7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改变原有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内蒙古银保监局对该行行政处罚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内蒙古银保监局此次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进行处罚,依据的是其中第五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网上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成立于2010年04月19日,其法定代表人为陆建荣。

    该分行所属的总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以来,已连续受到4次行政处罚,处罚合计1980万元。

    2020年4月2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分户账明细记录应报未报、关键且应报字段漏报或填报错误、向检查组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账户设置不能如实反映业务实际等原因,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相关内控管理、审慎经营规定,对其处罚合计160万元。

    2020年02月1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事实,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1820万元。

编辑: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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