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妙可蓝多(600882.SH)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截至2020年1月2日,妙可蓝多股东刘木栋持有2906.8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9%,股份来源为协议转让。
2020年1月2日至17日期间,刘木栋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90.2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9%。2020年1月5日,刘木栋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持有的568.61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并于2020年3月2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权益变动后,刘木栋持有公司股份2044.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8月22日,妙可蓝多披露公告,刘木栋于2020年5月18日至8月1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902.27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0%。
上交所指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预披露的相关规定。但刘木栋在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妙可蓝多股东刘木栋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刘木栋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妙可蓝多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9号
当事人:刘木栋,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0年1月2日,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木栋持有29,038,211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9%,股份来源为协议转让。2020年1月2-17日期间,刘木栋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2,902,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9%。2020年1月5日,刘木栋与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持有的5,686,057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并于2020年3月26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上述权益变动后,刘木栋持有公司股份20,449,9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5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8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刘木栋于2020年5月18日-8月19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9,022,689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0%。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预披露的相关规定。但刘木栋在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股东刘木栋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具有大股东身份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继续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刘木栋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木栋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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