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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局工作突出位置的内蒙古,再出实招。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旨在促进全区营商环境加速改善,打造企业和群众满意的一流营商环境。

  办法规定,营商环境评估对象为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选取部分旗县(市、区)、开发区、试验区进行评估。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分为4个维度、20项一级指标、92项二级指标。营商环境评估,将纳入对盟市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营商环境评估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方法为基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开展,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并编制全区营商环境评估报告。营商环境评估获取的数据由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分析系统进行校验,对办理环节、时间、成本等情况进行全链条复核校对,交叉印证部门和企业填报数据,剔除异常数据,补充缺失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完整客观、评估结果实事求是。

  办法要求,营商环境评估要注重发挥评估的引导和督促作用,务求实效,坚决破除“唯排名论”。(郝芳芳)

编辑:周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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