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张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银保监局日前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开出12万元行政处罚罚单。
据了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投保人非被保险人父母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罚款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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