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自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维护证券发行承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9月28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证券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为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指引明确并公开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要情形、监管措施标准及考量因素,推进监管标准公开透明;为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指引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同时,指引强化监管体系衔接,关于监管对象、措施类型、具体违规情形等内容与首发承销细则等规则一致;关于情节轻重认定标准、从重或者从轻减轻考量因素等与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等规则总体衔接一致。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发行承销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向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不当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记者 姚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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