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张杨)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了解到,财政部、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税费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的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该政策对税种进行减免优惠,并且延长期限较长,将有利于缓解个体工商户税收压力,进一步激发个体经济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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