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网、北疆新闻APP、北疆云消息(记者
张杨)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农村部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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