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为全国首个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15日起施行。《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有助于提升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成效,加大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森林资源司法保护。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解释》明确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解释》明确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有三档法定刑,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解释》明确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五条列举了滥伐林木的认定情形;在此基础上,《解释》第六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解释》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为前提要件。为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解释》第七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该要件的认定规则作了明确:一方面,要求从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另一方面,列举了五项推定“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具体情形,如收购价格明显过低、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习惯等。在此基础上,《解释》根据林木的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解释》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的处理规则。《解释》明确,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择一重罪处断。
《解释》明确了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解释》明确,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以及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除了上述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外,还涉及诸如数量、数额累计,单位犯罪的处理,林木及其制品价值、种属类别认定等共性问题。
《解释》明确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解释》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危害后果、行为对象、主观恶性,设置了从重处罚情形;还综合行为人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以及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因素,规定了从宽处理规则,以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当处理相关案件,确保良好效果。《解释》明确了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为进一步完善行刑双向衔接的治理体系,避免“不刑不罚”,《解释》规定对于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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