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8月29日消息(记者 张杨)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实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同时,《公告》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提醒享受该《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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