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黄盛)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更好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证监会日前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提到,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营销活动纳入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者员工个人名义开展。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互联网账号上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营销内容以直播形式传播的,期货公司应当实时监控。
此外,《管理规定》拟要求,期货公司利用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资质、技术实力、服务质量、 业务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同时,第三方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信息;违规开展期货居间活动;介入或者变相介入期货公司业务活动任一环节;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或者帮助期货公司规避监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下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交易建议或者诱导客户频繁交易;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未经核实或者未经授权的数据和资料;使用夸大、虚假的营销内容;以承诺或者夸大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保收益等形式进行营销;使用混淆概念、不当类比、片面宣传等不当营销手段;其他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行为。
根据《管理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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