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记者李延霞、张千千)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4日对外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公司转型步伐加快,各公司在发展战略、业务模式、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进一步凸显,原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监管部门分类监管的需要。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与公司治理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
评级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监管评级级次设置,将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划分为1至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风险越高,对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可直接列为S级。
评级办法明确,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市场准入工作的审慎性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评级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积极发挥特色优势,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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