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疆新闻呼和浩特8月17日消息(记者 李艳红)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眼下,呼和浩特市进入旅游旺季,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酒店、餐饮、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领域市场价格行为,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同时,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酒店、宾馆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线上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商品价格及服务内容。线上线下价格一致,线上价格不得高于实体门店公示价格。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要诚信经营,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不得临时加价;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定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毁约,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监督举报电话: 1231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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